| [ 索 引  号 ] | tanchengrsj/2026-000003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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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3-04 | [ 公开日期 ] | 2026-03-04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要求,为做好2026年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劳务派遣单位(2026年1月1日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核验检查内容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附件3,有派遣业务的报两份);
(四)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
(五)本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附件5);
(六)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重点为实收资本情况、劳务派遣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劳务派遣职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情况等);
(七)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八)本单位工资发放财务凭证;
(九)本单位职工及劳务派遣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十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自查报告。
以上资料(一)至(五)需提供原件和电子版(电子版报送郯城县政务大厅130窗口,文件名注明年度和单位名称);资料(七)至(十)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经许可机关核对与复印件一致后返还劳务派遣单位,(八、九)有劳务派遣业务的报1、6、12三个月。
劳务派遣单位向属地和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相关资料。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同时向属地或者备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核验资料。
三、核验检查时间
2026年3月4日至3月15日,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自查,准备核验检查资料。
2026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各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向县人社局劳动关系科提交核验检查资料。咨询电话:0539-6107630。
四、监督检查要求
各劳务派遣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做好核验检查的填报、资料收集工作。核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法处理。核验检查通过的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单位核验检查通过通知书》。
请参加核验检查的单位,严格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准备核验检查资料,最大限度减少现场办理和停留时间。
附件:
1.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表
3.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
4.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5.本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