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ajj/2025-000006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9 | [ 公开日期 ] | 2025-12-0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
(鲁临郯)应急听公告〔2025〕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八
条的有关规定及当事人的申请,本机关决定对徐勤康、屠刚、徐强等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一案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2025年10月27日,郯城县应急管理局接郯城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检察意见书》郯检刑行意〔2025〕54号,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2月12日,徐勤康、屠刚、徐强三人共同出资,在没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没接受安全培训的情况下,用徐勤康的鲁W93057面包车从兰陵县乐全烟花经营店及零售店购买烟花爆竹共54257.46元,并私自将烟花爆竹储存在徐勤康租用的郯城县李庄镇金樾府小区北侧沿街房以及屠刚位于郯城县李庄镇政府家属院小区2号楼-105的储藏室内。在郯城县李庄镇中心街袁合静(徐勤康家属)经营的李宁专卖店门前多次出摊售卖烟花爆竹。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8月6日以郯检刑不诉〔2025〕318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徐强宣告不起诉,以郯检刑不诉〔2025〕319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屠刚宣告不起诉,以郯检刑不诉〔2025〕320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徐勤康宣告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经调查,徐勤康,屠刚,徐强三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共计销售六万元人民币。办案人员于2025年11月24日对徐勤康、屠刚、徐强等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6日提出听证申请,要求对裁量基准合理性、违法责任认定存疑、违法所得认定存疑、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依据缺乏五项问题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时间:2025年12月15日下午2:30分开始
三、听证会地点:郯城县应急管理局五楼会议室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顾廷森 联系电话:0539-7373001、17861667576
联系地址:郯东路103号
五、注意事项
(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前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需要旁听听证会的人员,可于2025年12月12日前到本机关办理有关参加听证手续。
(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遵守听证会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机构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