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rsj/2025-000024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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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5-11-28 | [ 公开日期 ] | 2025-11-2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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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挂靠车辆鲁Q900BQ/鲁Q1DF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赵明桥,于2019年4月23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郯人社工伤认【2019】152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单位已先行支付赵明桥家人丧葬补助金3384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35020.00元,赵明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95035.69元。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其先行支付费用应由你单位支付,2025年8月29日郯城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已向你单位下达了偿还通知书,但至今你单位未偿还。
现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十日内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费用及利息,具体数额以实际支出为准,逾期不偿还的,我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卖你单位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及利息;另根据人社部规【2019】2号文件第五条第七款规定,将你单位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如你单位不服本追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郯城县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