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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 索  引  号 ] tanchengnyj/2025-000010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2 [ 公开日期 ] 2025-09-22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鲁牧计财发〔2020〕20号、21号和临沂市临农牧字〔2020〕16号文件。

二、补助对象

补助资金补助给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实施主体,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补助资金全部补助给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其它主体所需运营费用由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支付。不再对养殖主体进行补偿,养殖场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自行处理病死畜禽的不再给予财政补助。

郯城瑞源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负责郯城县境内病死畜禽的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因此补助资金拨付给郯城瑞源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三、补助范围

郯城县境内经郯城瑞源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的病死畜禽。

四、补助标准

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牛实行分档补助。其中,病死猪体长小于30厘米的,每头补助45元;病死猪体长大于30厘米(含)、小于70厘米的,每头补助55元;病死猪体长大于70厘米(含)的,每头补助60元。病死牛体长小于100厘米的,每头补助200元;病死牛体长大于100厘米(含)、小于140厘米的,每头补助300元;病死牛体长大于140厘米(含)的,每头补助400元。病死马属动物参照病死牛的标准执行,病死羊参照病死猪的标准执行。其它病死畜禽(禽、兔等)按照每吨2000元补助。毛皮动物胴体按照每吨1500元补助。

五、统计阶段

统计时段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补助发放方式

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拨付至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然后由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直接兑付至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

七、申报及拨付流程

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开展补助资金申报和拨付工作。

1、养殖户将病死畜禽送到辖区内收集暂存点,收集暂存点人员填写《病死畜禽收集单》。

2、郯城瑞源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统一收集处理。

3、乡镇畜牧兽医站每月1日前审核上月收集员上传的病死畜禽信息,驻无害化处理厂监管人员每月3日前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核查登记表》与无害化处理收集系统核对数量,形成《县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并将相关数据报送县动物检疫指导股。

4、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表上报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年度统计表由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联合上报。)

5、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待各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形成无害化处理资金拨付申请报告,报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八、咨询电话

0539-2873507

九、监督渠道

监督电话:0539-6221751

地址:郯城县郯东路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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