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mzj/2025-000010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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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5-06-17 | [ 公开日期 ] | 2025-06-1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经查,郯城县民间文艺家协会、郯城县果业协会、郯城汉服文化协会、郯城县李庄镇李庄烧鸡协会、郯城青年志愿者协会存在未参加2024年度年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年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以上5家社会团体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将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郯城县民政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