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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端午”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索  引  号 ] tanchenggsj1/2025-000007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30 [ 公开日期 ] 2025-05-30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全县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

“端午”假期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现就规范我县市场价格行为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充分履行社会责任,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内容要填写真实准确,不得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宾馆、饭店餐饮、景区、交通、出租行业经营单位和经营者,要以醒目的方式或形式进行价格公示,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标价。旅游景区要做好门票价格、导游讲解和游乐设施等收费公示,严格规范景区经营摊位的价格行为,不得欺客、宰客。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的价格、优惠减免政策和标准服务收费,自觉维护价格稳定。

四、各商场、市场零售单位及社区团购、外卖等电商平台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自觉规范降价、打折、返券等优惠促销活动。对降价处理销售的商品,必须保留降价前七日内实际销售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严禁价格欺诈。

五、各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和药店等粮油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医疗用品经营者,严禁利用节假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

六、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县各部门将加大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查处。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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