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ajj/2025-000000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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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5-02-19 | [ 公开日期 ] | 2025-02-1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现将执法大队查出的1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案例通告如下:
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0日,郯城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对某机械有限公司核查举报内容,检查情况如下: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刘某特种作业操作证超期未复审,进行电焊作业。
处罚结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成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成该公司限期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第(七)项的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教育培训类第97号第一裁量档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安全生产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影响生产进度,还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甚至给员工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把安全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达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