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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泉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索  引  号 ] tanchengqyx/2025-000001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泉源镇
[ 成文日期 ] 2025-02-18 [ 公开日期 ] 2025-02-18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联动,实现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鲁环委〔2022〕1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号)、《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83号)《郯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持续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导致污染物大范围累积,造成街道范围内出现重污染天气并达到启动条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发布和解除、应急响应、信息公开、预案管理、附则八部分组成,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发生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职责、应急响应措施等。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应急预案实施,泉源镇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镇分管领导担任。党建群团工作办公室、社会公共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综合执法办公室、派出所、中心校、卫生院以及各社区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社区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泉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辖区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应急工作的启动、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具体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实施;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做好舆情应对,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的发布,并督促其落实。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党建群团工作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负责预案中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做好全街道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社会公共服务中心:参与落实和督促各村街、园区应采取停产限产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监督检查露天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情况。

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财政资金保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配合开展秸秆禁烧督查工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拆迁、建筑工地等易起尘作业施工情况,查处各方主体不规范操作行为。

行政综合执法办公室监督检查各路段清扫情况、露天烧烤取缔情况,依法查处渣土运输车辆泄漏遗撒、带泥上路等行为。

派出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社区执行机动车临时限行方案,督查黄标车限行情况,对渣土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查处。

中心校:指导和督促街道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健康防护。

卫生院:落实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指导和协调应急期间医疗救治工作。

各社区: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将各项污染减排措施的实施和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三、预警发布与解除

接到县应急指挥部发布启动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后,由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时将启动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转发到各社区和部门单位。

四、应急响应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社区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1)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可采取减免公共交通乘车费用等措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

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浇筑。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特种任务车辆外,县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指令,可在城市重点区域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劝返分流高排放车辆。

(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

(三)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五、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公开的组织

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六、监督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级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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