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zwfwbgs/2025-000001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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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5-01-09 | [ 公开日期 ] | 2025-01-0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小喜百货店:
近期,经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你单位注册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事实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设立登记。
在你单位登记经营场所,我局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送达《关于撤销郯城县小喜百货店设立登记的决定书》(郯行审商撤决字〔2025〕001号),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郯城政府网站予以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关于撤销郯城县小喜百货店设立登记的决定书》(郯行审商撤决字〔2025〕001号)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