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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撤销郯城县光旭工艺品店(个人独资)设立登记告知公告
[ 索  引  号 ] tanchengzwfwbgs/2024-000017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8 [ 公开日期 ] 2024-10-18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经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郯城县光旭工艺品店(个人独资)注册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事实成立。登记信息如下:

市场主体名称:郯城县光旭工艺品店(个人独资);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2MADKX0PU3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明光;住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株柏四村18号;登记时间:2024-05-14;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郯城县光旭工艺品店(个人独资)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告期内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对撤销有异议,应当于2024年11月23日之前向我局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对应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特此公告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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