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zwfwbgs/2024-000017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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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10-15 | [ 公开日期 ] | 2024-10-1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经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郯城县小喜百货店注册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事实成立。登记信息如下:
市场主体名称:郯城县小喜百货店;统一信用代码:92371322MA3UU2BQ1E;经营者姓名:郑喜;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镇郯东路新车站北200米;登记时间:2021-01-13;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郯城县小喜百货店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告期内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对撤销有异议,应当于2024年11月22日之前向我局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对应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特此公告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