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zwfwbgs/2024-000016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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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9-30 | [ 公开日期 ] | 2024-09-3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文书编号:郯行审社撤决字〔2024〕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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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3年1月17日取得的2023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5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郯行审社字〔2023〕2号),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你单位申请办理时提供的2023年1月15日职工大会会议纪要及决议等材料,存在未实际召开会议并伪造部分职工签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2023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5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