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ajj/2024-000005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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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6-19 | [ 公开日期 ] | 2024-06-1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2024年5月14日,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辖区内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清水管道检维修项目发包给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5月10日,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清水管道桥架上开展清水管道检维修作业,三名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件进行高处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执法人员已现场采取执法措施,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12日,对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