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jyjczx/2024-000002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检验检测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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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5-24 | [ 公开日期 ] | 2024-05-24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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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和被抽样单位名称不对应,如被抽样单位重新修改名称且在许可证上变更完成,填报数据为变更前名称。
抽取非农产品,无许可证,未备注备案号。
2
被抽样单位地址
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填报错误。(同一省市区、不同抽样单位,同一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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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属性
食品大类为婴幼儿配方食品时,样品属性应为特殊食品。
4
抽样场所
样品来源为“自产自销”,抽样环节为生产,抽样地点包含“成品库”,样品来源应为“加工/自制”。
抽样环节为流通,样品来源当前填报为加工/自制,应为外购。
抽样场所为“网购”的样品,区域类型应该是“网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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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数量
样品为花生油,检备样品量均为1瓶,不满足黄曲霉毒素B1检验标准GB 5009.22-2016样品量3个独立包装要求。
注:《GB 5009.22-2016》 标准规定
5.1.1液体样品(植物油、酱油、醋等)
采样量需大于1L,对于袋装、瓶装等包装样品需至少采集3个包装(同一批次或号),将所有液体样品在一个容器中用匀浆机混匀后,其中任意的100 g(mL)样品进行检测。
粉丝粉条备样量0.5kg,不满足二氧化硫检验方法GB 5009.34-2022样品量0.6kg要求。
备样量填报错误,抽样数量(含备样)3 kg与备样数量3kg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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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样品名称出现繁体字时,应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文件“市监食检发[2023]76号”规定的要求正确填写。文件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填表说明”,第15条描述……样品名称如有繁体字或错别字时,在'样品名称’填写规范、准确的中文,并在备注中注明标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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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样品商标应按包装名称正确填写及繁体字。如:①样品“绵白糖”,商标正确填写为“沁沁和图形”,错误填写应为“沁沁食品和图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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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分类
餐饮具包装分类的选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文件“市监食检发[2023]76号”文件中“食品安全抽样信息记录表填写说明”,第6条描述“'包装分类’在相应口内打'√’即可。……餐饮加工食品,根据销售状态选择相应分类,集中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选择'不涉及’”。在此进一步明确:餐馆自行消毒和集中消毒配送的复用餐饮具都属于食品相关产品,均选择“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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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要求
标点符号应在中文的状态下填写。如:样品“牛栏山陈酿白酒”,第三方企业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山地区办事处东侧)”,这个括号是英文状态下的,中文状态下的括号应该大一些“()","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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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分类
样品“土鸡精(固态调味料)”和“土鸡鲜精调味料”食品细类错误填写为“其他固体调味料”,正确填写应为“鸡粉:鸡精调味料”。“产品配料表中含有味精、土鸡粉/鸡肉提取物、食用盐、呈味核苷酸二钠等,符合国抽细则中鸡粉、鸡精调味料的定义”。
样品名称与食品分类应符合。如“米线”食品类别填写为: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制品/其他淀粉制品,“米线”的正确分类应为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
免浆黑鱼片,冷冻储存,食品大类填报为水产制品,应为速冻食品。
注:此处可以参考执行标准和样品类型来填报食品类别。
在依据基础标准(GB2760、GB2761、GB2762、GB 2763、GB 29921、GB31650、GB31607等)判定时,食品分类应按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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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
维生素D、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牛磺酸、氯、硒、铁、碘、镁、钾、钠、维生素C、生物素、泛酸、叶酸、烟酸(烟酰胺)、蛋白质、维生素A,判定依据:判定依据填写错误,生产日期在2023-02-22(前)应填写为:GB 10767-2010。
亚硝酸盐(以NO₂⁻计)、总汞(以Hg计)、镉(以Cd计)、 总砷(以As计)、铅(以Pb计),判定依据:判定依据填写错误,生产日期在2023-06-30(前)应填写为:GB 2762-2017。
磺胺类(总量)判定依据:判定依据填写错误,生产日期在2020-04-01(后)应填写为:GB 31650-2019。
填报为“GB/10781.1-2006(一级)”错误,应为“GB/T 10781.1-2006(一级)"。
当前食用盐样品生产日期为“2023-10-12”,判定依据中企业标准当前填报为“Q/HBAE 0005S-2020”,应为“Q/HBAE 0005S-2023”。
铅判定依据有误,生产日期:2023-10-04,判定依据当前填报Q/SBS0002S-2018《淀粉制品》,应为Q/SBS0002S-2019《淀粉制品》。
"铅判定依据有误, 生产日期:2023-11-17,判定依据当前填报Q/DQM0002S-2017《粉丝(粉条)》,应为Q/DQM0002S-2022《粉丝(粉条)》。"
酸价(以KOH计)、过氧化值、铅判定依据错误,生产日期:2023-09-06,判定依据当前填报Q/WLS0001S-2022《食用调味油》,应为Q/WLS0001S-2023《食用调味油》。
酸价(KOH)和苯并[a]芘判定依据错误,生产日期:2023-07-22,当前填报为Q/FY 0003S-2021,应为Q/FY 0003S-2022《食植物调和油》。
铅(以Pb计)判定依据填报错误,生产日期2023-10-16,当前填报为Q/DQM0002S-2017《粉丝(粉条)》,应为Q/DQM0002S-2022《粉丝(粉条)》。
铅(以Pb计),样品生产日期为2023-09-10,判定标准当前填报为“Q/LYLC 0002S-2022”,应为Q/LYLC 0002S-2023。
铅(以Pb计),样品生产日期为2023-02-18,判定标准当前填报为Q/JZTS0002S-2019,应为Q/JZTS 0002S-2022。
咖啡因,样品生产日期为2024-01-05,判定标准当前填报为Q/NJWC0001S-2019,应为Q/NJWC0001S-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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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多检
样品类别为水果干制品,名称是脆冬枣,国抽细则规定仅柿饼产品检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该样品多检测这两项。
注:国抽细则备注内容P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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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允许限错误
应按样品标签明示标注正确填写最大允许限。样品“6°白醋”和“恒顺陈醋”,标签明示标注“不添加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两个项目最大允许限错误填写为“1.0g/kg”,正确填写应为“不得使用”。
铅,生产日期:2023.11.27,应按照Q/SDM0001S-2023《淀粉制品(粉条、粉丝)》判定,最大允许限应为0.45mg/kg,当前填报为0.5mg/kg。
铅,绿色产品,应按照NY/T 1053-2018《绿色食品 味精》判定,最大允许限应为0.5mg/kg,当前填报为1.0mg/kg。
铅,生产日期:2023.11.09,应按照Q/KMMY0002S-2023《挂面》判定,最大允许限应为0.16mg/kg,当前填报为0.2mg/kg。
商业无菌检验结果填报错误,当前填报为未检出,应为商业无菌。
铅(以Pb计)按照产品明示标准Q/XHDF 0001S-2018《淀粉米粉》判定应为<0.2,当前填报为≤0.2。
铅,肥肠在GB 2762-2022里应按照畜禽内脏制品判定,应为0.5mg/kg,当前填报为0.3mg/kg。
二氧化硫残留量,果酒,判定错误,按照企Q/JLHDD0011S-2023《果酒(发酵型)》判定应为0.25g/kg,当前填报为GB 2760-2014的0.4g/kg。
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限值有误。生产日期:2023.11.09,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菌落总数最大允许限填报错误,当前填报为:Q/YPXY 0001S-2022(实施日期2022年2月20日)上的限值,应为Q/YPXY 0001S-2022(实施日期2022年9月21日)上的限值。
纳他霉素,当前填报为GB 2760-2014,应为DBS32/002-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盐水鸭》,纳他霉素最大允许限当前填报为<10mg/kg,应为不得使用。
注:依据地标DBS32/002-2014规定:
4.6食品添加剂
4.6.1产品不得添加防腐剂、食用香精。(纳他霉素功能为防腐剂)
4.6.2其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亚硝酸盐,NY/T843-2015《绿色食品 畜禽肉制品》,最大允许限当前填报为300mg/kg,应为<4mg/kg。
样品为西湖藕粉,按照淀粉制品判定,铅(以Pb计)最大允许限当前填报为0.2mg/kg,应为0.5mg/kg。
铅的最大允许限未按照QB/T2686执行,最大允许限应为0.5mg/kg。
卤烤鸭胗(香卤味),畜禽内脏制品,镉(以Cd计)项目无判定依据,不需要检测;铅项目最大允许限当前填报“0.3mg/kg”,应为“0.5mg/kg”。
铅,限量错误,GB 2762-2022油脂及其制品限量为0.08 mg/kg。
样品“山楂片(水果制品)”,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最大允许限错误填写为“1.0g/kg”,正确填写应为“8.0g/kg”;糖精钠(以糖精计)最大允许限错误填写为“1.0g/kg”,正确填写应为“5.0g/kg”。
铅,生产日期2023-09-14,判定标准为Q/YPHW0003S-2023(6.10实施),限量填报为0.3mg/kg,应为0.28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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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检出限/定量限
检测方法中同时规定检出限和定量限时,按照定量限报;只有定量限或只有检出限,按照方法规定填报。
铝,检验依据:GB 5009.182-2017第一法,定量限:25mg/kg。检验结果当前填报为:21.4mg/kg,应为:未检出。
丙二醇检验依据GB 5009.251-2016第一法,定量限为:0.03g/kg。检验结果当前填报为:0.0245g/kg,应为:未检出。
样品“酒鬼大辣片麻辣味(调味面制品)”,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方法定量限错误填写为“0.030g/kg”,正确填写应为“0.03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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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约位数
结果数值修约错误。样品“奶酪味布丁饼干”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应保留3位有效数字,错误填写为“0.072g/kg”,正确填写应为“0.0724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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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按细则要求备注加工工艺,标签未明示的也建议备注说明。
未备注酒精度及产品类型,酒精度及二氧化硫的标准指标错误,酒精度应该为“标示值±1%vo1”,二氧化硫标准值应该为“≤0.4g/L”。
样品储存条件未按标签信息正确填写。如:样品“细挂面”,样品标签信息标注为“阴凉干燥处”,错误填写为“常温”。
样品名称无法体现产品属性。如:样品名称填写为“装饰性水果制品(罐头)”,应在抽样单备注中说明“样品外包装标识产品名称装饰性水果制品”。
抽样人员学习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特别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填表说明”中序号6/(4)、8、15、17、19、23、30、33,共8条指出抽检样品信息在什么情况下需在“备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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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国抽系统要求上传照片,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等方式对抽样场所、样品信息等进行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包括:
1)被抽样单位照片;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3)样品照片;
4)抽检场所照片;
5)封样照片;
6)相关人员照片;
7)购样费照片;
8)其他需要采集的照片(上传最少4张,最多10张照片)。
《xx地区xx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及评价性抽检计划实施方案》,对同一生产企业实施抽样时每次不得超过2批次,对同一流通、餐饮企业实施抽样时每次不得超过3批次。(各地规定不同,仅供参考)
样品照片重要信息拍摄不清晰。如:标签重要内容看不清,生产日期、条形码,商标等信息无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