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4-000008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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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12-04 | [ 公开日期 ] | 2023-12-04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人民政府
高峰头镇蒲汪村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郯征补公告〔2023〕26号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征收高峰头镇蒲汪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郯城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高峰头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高峰头镇蒲汪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郯城县沂蒙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郯城县绿色交通建筑材料综合场站建设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批次拟征收高峰头镇蒲汪村土地,位于205国道以东、蒲汪村工业用地以南、蒲汪村其他林地以西、临沂泺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北,拟征收蒲汪村土地面积1.5101公顷,其中:农用地1.5101公顷(水浇地1.4429公顷、农村道路0.067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4.5万元/公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42.7045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
四、安置意见
经高峰头镇蒲汪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高峰头镇人民政府和蒲汪村村民委员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蒲汪村村民委员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33.9773万元。由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蒲汪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1月4日),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高峰头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高峰头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
联系人:张智超;联系电话:0539-615105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