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qxj/2024-000010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气象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1 | [ 公开日期 ] | 2024-03-1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管理,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全县2024年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雷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雷电灾害防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管理或产权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测,组织做好本单位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将检测报告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检测服务过程中未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冒名顶替进行现场检测等弄虚作假、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规定或标准的,及时向县气象局举报。
二、以下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1.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2.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如油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炸药雷管库等;
3.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电影院、剧院、体育场馆等;
4.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大型露天演艺场所、露天堆场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
5.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
6.市政公共设施,如自来水厂、电力生产设施等;
7.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三、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单位必须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逐项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检测报告负责。开展防雷检测工作的机构应主动联系、配合、接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管、核查,确保安全生产无缝衔接。对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及时向被检测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四、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在相关领域内,住建、工信、文旅、应急、教育、交通、铁路、能源、水利、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县气象局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拒绝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
2.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且拒不整改;
3.在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
4.无资质、超资质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539-6221035
郯城县气象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