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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优化在家死亡人员《死亡证》签发使用工作
[ 索  引  号 ] tanchengmzj/2024-000003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26 [ 公开日期 ] 2024-02-26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为进一步规范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服务效能,近日,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优化在家死亡人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使用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在家死亡居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的签发使用有关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办理流程和所需具体申报材料等,明确我省在家正常死亡居民的殡葬、户籍注销等工作应依据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村(居)委会不得出具《死亡证》和证明居民死亡的相关材料。

《通知》还要求,各级各类《死亡证》签发机构须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死亡证》签发过程中获得的居民个人信息资料严格保密、妥善保管。各村(居)委会、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联系沟通,向居民宣传《死亡证》签发的相关流程、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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