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cgj/2024-000001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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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1-29 | [ 公开日期 ] | 2024-01-2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加强春节期间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方便市民购买年货,确保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新春佳节,按照“疏堵结合、方便群众、不影响交通”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在城区划定部分区域,设置各类年货(春联)临时销售点。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置区域
1、团结路集场:老民政局向西至昌盛路路沿石以上。
2、古城路集场:郯西路至郯东路古城路段路沿石以上。
3、郯西路集场:建设路至皇亭路郯西路段路沿石以上。
4、富民路集场:建设路至皇亭路富民路段路沿石以上。
二、设置原则、标准
1、所有摊点一律限制在路沿石以上的范围,不准占用快、慢车道,特殊区域必须在摊点前留出3至5米左右的通道供行人通行,不得出现冒市、堵塞交通等现象;各经营摊点不得影响群众正常的工作和休息、干扰正常的交通秩序;摊点经营者要保持摊点周边卫生,不准乱丢垃圾、乱泼污水。
2、所有摊点及沿街门店不准搭建各种形式的棚厦,禁止在城区各路段摆设小吃摊点、设置露天烧烤。
3、禁止存有安全隐患、带有不健康及赌博欺骗色彩的商品、游戏娱乐活动进入年货摊点区。
4、严禁在城区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特别是在朝阳广场、人民广场、郯中路、团结路等公共场所设置各类摊点或举办各类民间演艺娱乐活动。
三、设置要求
1、所有售卖各类年货、地方特产等摊点的设置时限为2024年1月31日(农历腊月二十一)至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自2024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起,所有摊点必须全部无条件撤离。
2、各摊点经营者要服从管理,遵章经营,不得违章占道、抢占地盘、欺行霸市,严禁未经批准的流动商贩、店外经营等违章行为,否则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3、春节期间,将开展交通秩序联合执法,严格查处电动三、四轮车乱停乱放、闯禁区、违法载客以及无牌无证行为,请自觉遵守交通秩序,按照规定停放车辆。
4、凡不按照规定设置或在非指定区域擅自设置占道摊点的,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并严厉查处。举报电话:6106110
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特此通告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