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jtysj/2023-000012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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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6-15 | [ 有 效 性 ] |
许可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设定条件 |
审批程序 |
实施许可机关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县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
1、因特殊事项,需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 2、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 |
对于确需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由用地单位向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交通战备部门申请,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
县交通运输局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
1渡口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2码头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4渡口船舶应适航,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5渡口船员应适任,持有效合格的船员证书; 6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7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8渡口应设置《渡口手则》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责任管理单位、渡口责任管理人; 9通公路或桥的地方原则上不再设置渡口,已设置的渡口应当申请原批准渡口的机关予以撤销。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 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 办结:根据法定条件对申报材料和核查情况进行最终审定,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 |
县政府(由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属于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2.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4.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5.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6.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
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2.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3.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4.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5.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 6.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7.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8.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 9.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
县交通运输局 |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 口,……。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
1.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3.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
县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1. 7座及以下乘用车; 2.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3.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
1. 提交申请 2. 形式审查 3. 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县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
1. 提交申请 2. 形式审查 3. 发放《道路运输证》 |
县交通运输局 |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4、《公路工程峻(交)工验收办法》 5、《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8.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为合格。 |
1.提出申请; 2.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 3.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4.听取报告; 5.现场勘验; 6.做出许可决定; 7.颁发许可证件。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4、《公路工程峻(交)工验收办法》 5、《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8.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为合格。 |
1.提出申请; 2.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 3.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4.听取报告; 5.现场勘验; 6.做出许可决定; 7.颁发许可证件。 |
县交通运输局 |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
1.前一阶段成果已获批复。对于初步设计审批、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对于二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2.设计文件复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约用地等国家政策要求。 |
1.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 2.委托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 3.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调研; 4.根据咨询意见办理批复。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
1.前一阶段成果已获批复。对于初步设计审批、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对于二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2.设计文件复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约用地等国家政策要求。 |
1.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 2.委托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 3.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调研; 4.根据咨询意见办理批复。 |
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