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rsj/2023-000018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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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8-14 | [ 有 效 性 ] |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如下:
审批依据
《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法定条件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或已丧失中国国籍的,或外国人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
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 审批表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在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承诺书
3、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