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nyj/2023-000007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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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7-20 | [ 有 效 性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1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八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
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
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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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一款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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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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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或有关单位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或有关单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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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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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明审批 |
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报告或水生动物疫病监控证明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4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
6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换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需出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份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五条 驾驶人户籍迁出原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到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