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fgj/2023-000007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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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6-13 | [ 有 效 性 ] |
各出租车经营单位及经营业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促进客运出租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出租汽车运价标准调整程序,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郯城县巡游出租汽车。
二、运价标准及相关收费政策
(一)基本租费。起步价执行5元/2公里。
(二)基本运价。2公里以后运价实行分档计价,2-5公里(含5公里)内运价继续执行1.50元/公里;5-30公里(含30公里)运价执行2.25元/公里;30公里后运价执行2.0元/公里。
2公里以上每200米计费(跳表)一次,不足200米按200米计。
(三)夜间收费标准。在22:00(含22:00)至次日5:00以内(不含5:00)租用时:起步价不变,2公里以上加收20%的加班费。
(四)等待费。出租汽车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车辆行驶时速低于12公里时同时开始计时收取等待费,前5分钟内免费,5分钟(含5分钟)后等候费由每5分钟按1公里运价计算,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算。
(五)尾数取舍原则。合计尾数采取四舍五入原则作价收取。
(六)过桥过路费等收费政策。出租汽车通过渡口、桥梁、隧道、公路时所需支付的费用均由乘客负担。出租汽车在租用过程中,应乘客要求中途停车,所需支付的看车费由乘客负担。非因乘客原因发生的看车费等,由出租车承担。出租汽车一律不得收取行李、包裹费。出租车送客目的地距离较远或长期包租,应乘客要求提出的,可以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协商议价,但承运时空车待租标志应显示为营运。
三、工作要求
1、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要加强管理,规范出租车经营
行为,严格遵守有关出租车管理的各项规定。
2、出租车应向乘客出具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租车专
用发票。对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以及不按规
定出具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运价调整和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做好计价器调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力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做好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4、各出租车业主要按规定、按时间要求对计价装置进行调校,不得私自拆装、调整,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要求,不得因雨、雪天气及节假日加收租价。不得有拒载、中途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等行为。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签。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四、执行时间
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