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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职责移交的通告
[ 索  引  号 ] tanchengmzj/2022-000031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11-30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根据新《条例》要求,自11月9日起,我县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审批,县民政部门不再承担审批职责。

办理地点:郯城县住建局(师郯路15号三楼315室开发服务股)

咨询电话:18854962285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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