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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公告
[ 索  引  号 ] tanchengzwfwbgs/2022-000032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09-23 [ 有  效  性 ]

山东伟彬木业有限公司、临沂语甜木业有限公司:

近期,经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你单位注册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取得设立登记的事实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设立登记。

你单位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我局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送达《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郯行审商撤决字〔2022〕第053号),现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郯城县政府网站予以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郯行审商撤决字〔2022〕第053号)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9月23日


附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郯行审商撤决字〔2022〕第053号

当事企业:山东伟彬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NE09W93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马路66号

当事企业:临沂语甜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ENK1E6G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马路66号

经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山东伟彬木业有限公司、临沂语甜木业有限公司2家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取得设立登记的事实成立。

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山东伟彬木业有限公司、临沂语甜木业有限公司2家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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