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j1/2022-000005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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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04-22 | [ 有 效 性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山 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设了山东省食用农产品和食 品信息化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山东食链”),实行食品追溯管 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如实记录
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产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山东食链”是食品信息化追溯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山 东食链”记录食品信息、连通上下游环节,有助于食品生产经营 者快捷高效进行追溯管理,实现产品源头可溯、去向可追。
二、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应与政府部门追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已经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采用对接数据接 口或者批量导入方式,将追溯信息传输至“山东食链”。未建立 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要求使用“山东食链”进行追溯管理。
三、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全部在“山 东食链”中完成用户注册激活。电脑用户可通过 360、QQ、谷歌等 浏览器登录“山东食链”网址(https://sdsl.amr.shandong.gov.cn/login)完成用户注册。手机用户可在微信小程序、爱山东 APP、爱山东支 付宝小程序中搜索“山东食链”完成用户注册。
四、2022 年 7 月 1 日起,蔬菜、水果、水产品、粮食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 品等 10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及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3类餐饮单位,全部上链使用“山东食链”上传食品信息,先行实现信息化全程追溯。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山东食链”要求,准确、完整、
及时上传各类食品信息。上链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符合《食
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容的,视同建立了出 厂检验和进货查验等记录,可不用再另行建立纸质记录。
六、“山东食链”系统部署在山东省政务云平台,系统采用
先进数据保护工具,确保企业信息数据存储、传输、使用安全,
筑牢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信息安全防线。
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
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山东食链”,确保“山东食
链”有效运行。对违反规定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按照《食品 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