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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2022年关于禁止发布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的告诫书
[ 索  引  号 ] tanchenggsj1/2022-000005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04-21 [ 有  效  性 ]

全县各电子烟经营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202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0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则明确禁止烟草广告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发布相关问题向各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经营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发布所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及烟草制品广告;

二、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

三、禁止利用互联网、APP、公众号等发布烟草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

四、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销售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

六、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七、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八、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恪守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制品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烟草制品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监管、执法。传统媒体、公共场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销售场所、户外、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在内的已发布的电子烟广告,包含宣传电子烟产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其他各类广告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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