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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家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公告
[ 索  引  号 ] tanchengmzj/2021-000031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15 [ 公开日期 ] 2021-12-15 [ 有  效  性 ]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十八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经查,下列2家社会团体已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县民政局依法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被撤销的社会组织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

特此公告。

附:撤销登记社会组名单



郯城县民政局

2021年12月15日

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业务主管单位

1

51371322MJE852902X

郯城县红花镇有机蔬菜协会

孔凡夫

郯城县红花镇政府

2

51371322MJE85238XP

郯城县港上镇草莓协会

石运海

郯城县港上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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