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jgswj/2021-000007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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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1-12-20 | [ 公开日期 ] | 2021-12-20 | [ 有 效 性 ] |
为做好全县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郯城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了郯城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企业,现就有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三定点”范围
(一)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的各类公务车辆,除以下情况外,均应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
1.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商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
2.在距离县区较远的地方发生故障的车辆可就地维修。
3.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的各类公务车辆,均应在定点保险企业购买车辆保险。
(三)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的各类公务车辆、租用定点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均应在定点加油企业站点进行车辆加油,原加油卡用完后及时核销,原则上实行“一车一卡制度”,特殊情况需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同意。
(四)主管单位负责下属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险、加油管理工作。
(五)省、市直驻郯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属地管理的,可参照执行。
二、“三定点”中标企业目录、中标价格优惠及折扣率目录
本次招标共确定8家定点维修企业,4家定点保险企业,4家定点加油企业。(附件)。
三、“三定点”服务期限
企业服务有效期自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遇到特殊情况,服务期限适当延长。在此期间,各单位严格按通知执行。定点企业也应按照郯城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维修、保险、加油合同规定为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服务等项目。
四、车辆“三定点”程序
(一)企业选定。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需求及车辆“三定点”的实际情况,在中标企业目录(附件)中任意选择维修、保险、加油企业并签订服务合同。
(二)确认验收。“三定点”中标企业应按照中标的优惠价格、折扣率及服务承诺为各单位提供相应服务。单价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加价率不得高于中标加价率。
(三)费用结算。各单位根据财务规定制度(审批单、发票、附件等)进行结算。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车辆“三定点”制度。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公务用车“三定点”等工作,并负责通知下属单位,监督并开展好车辆“三定点”工作。特殊情况下,在异地发生故障的维修(非定点维修供应商)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车辆派车单、维修明细、发票等),作为报销凭证,车辆大修原则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本通知下发之前发生的车辆维修、加油费用未结算的2周内结算完毕,原有保险尚未到期的,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执行新的定点制度,一并报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二)规范车辆“三定点”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车辆“三定点”管理制度,加强对“三定点”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车辆实行“三定点”,实行审批单制度,各单位凭审批单(一式三联,单位、财务、定点企业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领导签字)到“三定点”企业办理各项业务。各定点企业要在单位明显的位置公示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报价(包括常用配件报价)、服务措施、优惠承诺等内容,以便各送修、购买保险、加油单位查询和监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定点维修、购买保险、加油政府采购合同,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履行服务承诺,提供优质高效的“三定点”服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公务用车各单位车辆“三定点”及定点企业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各部门单位在车辆“三定点”业务时,存在对车辆进行豪华装饰、虚开发票、虚假修车、虚报维修项目、附加其他费用或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超出其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和财政纪律行为的,将予以通报。对企业存在虚开发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一旦发现,经核查属实,即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六、投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单位对定点企业如有投诉,可将投诉事项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公章交至郯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科,联系电话:0539-6222009。
附件:郯城县公务用车定点企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