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zwfwbgs/2020-000017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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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0-09-07 | [ 公开日期 ] | 2020-09-0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泓元置业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郯城县税务局向我单位反映你单位在开展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时存在偷税行为,且涉及税款金额巨大。经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你单位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你单位在2014年-2019年采取不列入收入和零申报的手段进行偷税,偷税金额合计418余万元的相关事实情况,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公司登记秩序。我局决定:
撤销2017年10月29日郯城泓元置业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