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0-000003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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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0-02-19 | [ 公开日期 ] | 2020-02-1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承接市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郯政字〔2020〕3 号)精神,我县决定承接“市县同权”改革下放的196 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我局承接“市县同权”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许可事项内容
1、我县决定承接的“市县同权”改革下放的196 项行政许可事项当中,涉及我局共3项,均为已实现市县同权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分别为贮存危险废物延长期限许可、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2、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4项行政许可事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中的服务窗口前移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 排污许可” 2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暂委托我局实施。
二、承接具体方式
1、承接市级直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已经实现“市县同权”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承接。
2、承接市级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行政许可事项。对由县级部门 、单位行使实质性审核职权的4 项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出具具体审核意见、加盖县级审批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承担审批相关法律责任 ,市级审批部门、单位不再审核,“见章盖章”。
3、承接市级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前移事项。对采取前移服务窗口方式的 2 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转递市级部门审核办理工作。
特此公告。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