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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tanchengzwfwbgs/2020-000000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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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0-01-14 | [ 公开日期 ] | 2020-01-14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正威食品有限公司:
因王恒生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郯城县正威食品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根据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2行初81号行政判决书,我局决定撤消2019年9月5日对郯城县正威食品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同时,限你单位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我单位办理撤消注销登记。
如有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