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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tyjrswj/2019-000004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04 [ 公开日期 ] 2019-12-04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10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新修改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精神,对我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进行调整。按照县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8年我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6188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5516元)为计算基数,调整后: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每年33094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每年26475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每年19856元。

新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每年7月1日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折算调整护理费标准,当月执行。每年7月份调护理费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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