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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索  引  号 ] tanchenggsj1/2019-000003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3-29 [ 公开日期 ] 2019-03-29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全县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生产、生活特别重要。为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强检计量器具,使用者必须主动向辖区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向指定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强制检定,严禁使用检定不合格、或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为了落实好这项工作,请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计量器具管理,开展好备案、申请强检。

2018年,山东省启用了全省统一的强检计量器具管理信息化系统,极大的方便了广大企业和个人的备案和申请检定,实现了数据多跑路,个人企业少跑腿。为了提高使用速度,增强备案、申请强检效率,进一步降低使用单位成本,我省将于4月12日启用新的强检计量器具管理信息化系统—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系统。

请广大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通过以下网址(http://psp.e-cqs.cn/),进行注册登陆和强检计量器具的备案、申请。对于原先已在山东省强检计量器具管理信息化系统注册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数据还没有完全导入,需要重新注册,对此造成的不便,请予以理解。

同时我局重申,新系统的使用,以及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继续执行免征收费的政策。

强检计量器具,广大使用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要本着对自己、对公众、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按规定主动备案、申请强检,同时要保证报得准确、报得真实。对于各单位内部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不是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要进行检定、校准、比对等,确保计量器具准确、可靠,确保及时、有效的量值溯源。


县局联系方式:6377832 6377829


附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

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

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

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和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

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

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计;

16.液体量提:箍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记:乳汁记;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已取消,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

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职消的通知(国质检发(2002)386号)。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测振仪:振奋动监测仪;

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议;

34.场强计:场强计;

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7.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8.活度计:活度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1.声级计:声级计;

42.听力计:听力计;

43.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0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6.测汞仪:汞蒸汽测定仪;

47.火焰光度计:光焰光度计;

48.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49.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0.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1.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氯仪、浴氧测定仪;

5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3.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4.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5、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

56、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

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

57、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

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

58、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

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

59、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

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

60、热能表:热能表。(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

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

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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