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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19-000008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2-15 [ 公开日期 ] 2019-02-1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9215-2019221日(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郯城县白马河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局窗口

联系电话:0539-6800558

电子邮箱:tchbjhpk@126.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加油站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

郯城县第二运输公司加油站

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郯城经济开发区幸福村东北280米。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万元,主要建设1座站房、1座加油罩棚、226m3卧式埋地汽油储罐、126m3卧式埋地柴油储罐,4台加油机,汽油总储存能力约40.6吨,柴油总储存能力约22.2吨,年销售汽油90吨、柴油1000吨。

(一)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堆肥,不外排。油品储存处各构筑物及池底均采取防渗措施,防止跑冒滴漏下渗物对地下水的影响。

(二)储存油罐采用地埋式工艺安放储罐,顶部需有不小于0.5m的覆土,保持油罐的恒温,减少油罐小呼吸蒸发损耗;汽油罐与柴油罐通气管分开设置,管口高出地面不小于4米,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须高出建筑物顶面1.5米以上;加油产生的油气采用加油枪安装回收设备进行收集;安装三次油气回收装置,对油气进行回收;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严格按照行业操作规程作业。非甲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油气回收装置排放口及排放口的油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规定要求,确保不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三)合理布局,针对噪声源位置和噪声特点分别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油罐清理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委托专业清罐资质的油罐清洁单位代为收集后集中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

 

 

 

 

 

2

 

 

 

 

年产5万件木托盘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

 

 

 

 

郯城县森佳木业制品厂

 

 

 

 

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李庄镇李庄一村东700米处,205国道东侧。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主要将现有原料仓库调整为综合车间(车间北部设置多层板生产设施,南部作为原料区仍用于原料暂存),在现有锯切车间和组装车间内分别新增锯切生产设施和组装生产设施,将现有锯料工序配套的简易布袋改为脉冲布袋除尘器,建成后将形成年产5万件木托盘的生产规模。

(一)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堆肥,不外排。

(二)锯边机产生的锯边粉尘、木工锯和台锯产生的锯切粉尘分别经各自设备自带的集尘器收集后,与现有工程锯切粉尘一起进入1套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由1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粉尘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涂胶和热压工序产生的甲醛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1套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15米高排气筒排放,甲醛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1台燃天然气模温机配备低氮燃烧器,产生的燃气废气通过1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无组织控制措施,颗粒物、甲醛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确保不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三)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不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四)原料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卖废品站,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以及锯边下脚料外卖刨花板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未破损胶桶须按危险废物进行贮存,由厂家回收再利用;胶渣、破损胶桶、废导热油、废导热油包装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灯管、废光触媒棉、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储存于危废暂存库,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

 

3

 

 

 

 

 

 

 

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郯城方泰化工有限公司

 

 

 

 

 

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属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方泰化工有限公司厂区东北侧现有锅炉房和配件库。项目总投资320万元,主要建设2台废气、废水焚烧炉,将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气、废水进行焚烧,采用天然气为辅助燃料,同时利用烟气余热加热导热油和水,为生产供热。二期工程建成前使用1#焚烧炉,1#焚烧炉设计焚烧能力为有机废水500kg/h、有机废气11000Nm3/h,焚烧项目一期工程产生的车间废气和经隔油蒸馏后的缩聚废水及水封废水,配套现有工程240万大卡燃气导热油锅炉,并拆除原有废气处理设施(除投料废气处的布袋除尘外)。二期工程建成后使用2#焚烧炉,2#焚烧炉设计焚烧能力为有机废水1000kg/h、有机废气22000Nm3/h,焚烧项目一期和二期工程产生的车间废气和经隔油蒸馏后的缩聚废水及水封废水,原环评中二期 240 万大卡燃气导热油锅炉不再建设,配套建设350万大卡燃气导热油锅炉,1#焚烧炉转为备用焚烧炉。

 

(一)焚烧炉水封装置更换后废水排入废水槽,雾化后进入焚烧炉焚烧。焚烧炉配套喷淋塔排水、地面冲洗水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和郯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郯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后排入东干渠,汇入墨河。

对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二)12#焚烧炉废气分别经一套SNCR+水喷淋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124米和135米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 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要求,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碱吸收+化学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氨、硫化氢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1浓度限值要求。

两台导热油炉共用现有3#30米高排气筒,导热油炉在导热油经烟气余温加热达不到240℃时启用时,外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控制措施,罐区采取氮封并配套活性炭吸附装置,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苯乙烯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VOCs 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3标准要求。

(三)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储存于危废暂存库,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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