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z/2026-000001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港上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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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2-04 | [ 公开日期 ] | 2026-02-04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港上镇自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自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保管制度
1、印章统一在港上镇经管站存放,由经管站、各自然村共同管理。
2、公章保管如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3、公章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或不合法的一律不予办理,启用公章时必须逐项登记用章时间、事由等情况。
4、印章因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后,应及时交回原制发机关。收回的旧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旧印章,须经原制发机关领导人批准,按程序监销。
二、自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用章使用范围
1、合作社印章经备案刻制后,仅限用于以下事项,超出范围的用章行为一律不予认可:
(1)开办村级对公账户相关手续用章;
(2)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向上级部门提报各类资料用章;
(3)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关信息变更手续用章。
2、严禁将印章用于未经备案的经济合同、合作协议、证明材料及其他非规定用途,此类用章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合作社不予承认。
三、用章登记备案流程
本制度自正式实行之日起,所有印章使用行为须履行备案程序:
(1)用章申请人须填写《港上镇股份经济合作社用章登记表》,详细注明用章事由、用章份数、使用日期及申请人信息;未按规定填写《港上镇股份经济合作社用章登记表》备案的用章行为,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用章申请人自行承担。
(2)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
(3)登记表由经管站留存归档,作为用章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
1、未经批准不准擅自随身携带公章外出。
2、严禁盖空白合同、信笺、协议、表格、证明及介绍信等。
3、因公章管理、审批使用不当造成集体重大损失或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签批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4、涉及私刻印章、买卖印章或利用印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港上镇自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用章登记表》
港上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9日
附件:《港上镇自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用章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