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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上镇自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 索  引  号 ] tanchenggsz/2026-000001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港上镇
[ 成文日期 ] 2026-02-04 [ 公开日期 ] 2026-02-04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港上镇自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自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保管制度

1、印章统一在港上镇经管站存放,由经管站、各自然村共同管理。

2、公章保管如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3、公章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或不合法的一律不予办理,启用公章时必须逐项登记用章时间、事由等情况。

4、印章因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后,应及时交回原制发机关。收回的旧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旧印章,须经原制发机关领导人批准,按程序监销。

二、自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用章使用范围

1、合作社印章经备案刻制后,仅限用于以下事项,超出范围的用章行为一律不予认可:

(1)开办村级对公账户相关手续用章;

(2)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向上级部门提报各类资料用章;

(3)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关信息变更手续用章。

2、严禁将印章用于未经备案的经济合同、合作协议、证明材料及其他非规定用途,此类用章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合作社不予承认。

三、用章登记备案流程

本制度自正式实行之日起,所有印章使用行为须履行备案程序:

(1)用章申请人须填写《港上镇股份经济合作社用章登记表》,详细注明用章事由、用章份数、使用日期及申请人信息;未按规定填写《港上镇股份经济合作社用章登记表》备案的用章行为,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用章申请人自行承担。

(2)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

(3)登记表由经管站留存归档,作为用章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

1、未经批准不准擅自随身携带公章外出。

2、严禁盖空白合同、信笺、协议、表格、证明及介绍信等。

3、因公章管理、审批使用不当造成集体重大损失或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签批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4、涉及私刻印章、买卖印章或利用印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港上镇自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用章登记表》

港上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9日

附件:《港上镇自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用章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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