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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第五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条例
[ 索  引  号 ] tanchengtyglbbs/2025-000009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体育发展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5-08-13 [ 公开日期 ] 2025-08-13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根据《郯城县第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有关运动员资格的要求,特制订本届县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条例。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工作办公室和工作小组。

第二条:职责范围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届县运动会资格审查的各项工作,制定各项工作规定、办法,检查各项资格审查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最终裁决。

(二)资格审查办公室:是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资格审查工作的规定和本条例,负责资格审查的日常工作,对各单项竞赛的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作出安排,受理有关重大问题的申诉。

(三)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是在资格审查办公室的具体领导下,根据资格审查工作的规定及本条例和单项竞赛规程的要求,前往赛区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受理有关方面的申诉,对已澄清的问题及时进行裁决,对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汇报。

第二章 运动员代表资格及审查办法

第三条:运动员的代表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2024年12月31日前具有郯城县正式户籍的公民(在校学生一律不准参赛)。

(二)参赛队员必须经乡镇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方可报名参赛。

(三)办理人身保险后方可报名参赛。

(四)两个单位争议不决的运动员(不准参赛)

(五)非本乡镇(街道)、行业、系统的运动员不能参赛。

第四条:运动员报到后的资格审查办法

(一)根据本条例规定及各单项竞赛规程要求,以参赛队为单位向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出具各种证明。

(二)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根据报名单和各参赛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运动员身份的证件进行验证审查,根据本条例及规程的有关规定,核实运动员参赛资格。

(三)赛前在各单项竞委会组织的有关联席会议上,公布不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名单,也可在赛前用其他方式公布。

第五条:参赛运动员比赛时需出具的证明

(一)年龄规定:运动员须是200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二)参赛资格:运动员须持二代身份证原件,赛期“人身保险证明”,近期乡镇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及《参赛证》参加比赛,缺一证件者,不得参赛。

第三章 运动员资格问题的申诉及受理

第六条:各参赛单位有关运动员的资格的申诉,可向各单项竞赛资格审查小组提出,对赛中运动员资格有异议的,须在赛后当天两小时内提出申诉,过期不予受理。申诉须以书面形式,申述内容要详实,有据可查,并由参赛负责人签字。申诉时须同时交纳申诉费200元。胜诉者退还申诉费,败诉者申诉费不退还。

第四章 违反规定的处罚

第七条:对代表队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一)缺少任一必备的证明材料者,不能参赛。

(二)证明其运动员的材料与报名单不符者,不得参赛。

(三)各代表队教练员为运动员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对因弄虚作假取消比赛资格运动员的教练员,第一次发现在单项比赛赛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比赛资格。

第八条:对代表团的处罚

各代表团对运动员的资格审查工作一定要严格把关,凡被查出本代表团中有弄虚作假、违反兴奋剂的运动员按下列办法处罚:

查出1人从代表团总成绩中扣10分;查定多人,累计扣罚。

第九条:运动员资格保证金的交纳、扣罚办法

(一)各参赛队报到时,须向赛区资格审查工作小组交纳运动员资格保证金1000元。

(二)对于审查出确有问题不得参赛的运动员,按每名100元扣罚,直至将该队保证金扣完为止。

(三)比赛结束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各单位。

本条例及有关资格审查的解释权和最终裁决权属郯城县第五届运动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本条例于下达之日起生效。

郯城县第五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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