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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郯城化工产业园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tcjjkfq/2025-000001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5-04-18 [ 公开日期 ] 2025-08-20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化工产业园“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园区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法律、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各类承包商(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是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运用综合监管手段,将郯城化工产业园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严重缺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通过网络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谎报、瞒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

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在申办、换发各类许可证时,提供假文件、假资料、假证件的;

5.被上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相关部门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6.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7.一年内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超过3次(含3次)的;

8.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9.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或者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纳入管理范围的生产安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的。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采集”的原则,对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名称、工商注册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伤亡人数及其违法行为;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2.信息报送。管委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填报《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登记表》,在报送前,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通过网络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管委会提供情况说明。管委会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填写《移出安全生产黑名单登记表》,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入库管理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最后一次记录起后延3年。纳入省、市、县“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同时自动列入园区“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

管理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管委会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管,

不定期开展检查,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对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抄告上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抄告县安委会并向相关部门通告。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提请上级发改、工信、科技等相关单位,建议停止其享受各级各类政策扶持;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加强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3.在当年评选各类先进和荣誉称号时,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4.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县安委会将有关“黑名单”公布情况向相关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大、政协机关通告。

第九条本制度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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