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lyj/2018-000000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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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8-08-16 | [ 公开日期 ] | 2018-08-16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切实发挥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及时发现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法查处不合格食用林产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日,县林业局制定了《2018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严格标准做好林林产品安全质量。
根据方案要求,抽样机构为我县林业主管部门;抽样区域主要为我县林业系统管辖范围内的规模化种植基地和个体果园(要求抽样的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少于20%,抽检的村不少于3个;抽检的生产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不得于抽检的村重合);抽样品种主要为板栗、蓝莓、黄桃、油桃、银杏、草莓;抽样批次共抽检60批次;监测项目是对硫磷、甲拌磷、七氯等食用林产品的农药残留进行监测。
抽样时要求一是按照NY/T789-2004《农药残留分析样品的采样方法》规定执行。由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和样品的确认,并由我县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派人跟随。被抽样单位不得拒绝抽样,否则按不合格论处。抽检样品产地等信息要明确,做到样品可追溯。二是样品封存时需要一式两份,抽样人员要与被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将样品封存,粘贴好封条,封条应由双方代表共同签字。样品由我县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及时带回,备样按照保存要求留存备检。抽检结果严格按照山东省林业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标准和判定依据进行分析。
抽样完成7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发现不合格样品应当在确认检测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送县林业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乡镇(街道)及被抽检单位(个人)进行结果确认工作。检测完成后,15日内将检测结果报县林业局。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检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并对不合格样品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