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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跨界清运处理
[ 索  引  号 ] 1442451608/tanchenghbj/2018-000001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8-07-02 [ 公开日期 ] 2018-07-02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近日,为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清运处置的统一管理,规范垃圾跨界转移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和建城【2017】108号、鲁建城管字〔2017〕1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县实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告》。

《通告》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处置。本地不具备垃圾处置设施、条件或者处置成本较高的,在确保垃圾能得到合法妥善处置的条件下,移出方与接收方协商一致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在本省域内异地或者跨省域转移处置生活垃圾。跨界转移处置的垃圾,应选择合法运营的填埋场、焚烧厂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严禁私自随意丢弃、遗撒、倾倒、堆放、处置生活垃圾。

转移工业垃圾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工业垃圾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工业垃圾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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