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0109-16_C/2017-1207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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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7-12-07 | [ 公开日期 ] | 2017-11-3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督促社区服刑人员履行好法定义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郯城县司法局马头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公益劳动方面注重把好“五关”:
第一,把好矫正公益劳动人员关。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特长、就业岗位、居住地以及实际劳动能力等情况,规定没有劳动能力或老、弱、病、残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同时鼓励和提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劳动教育和劳动矫正。
第二,把好矫正公益劳动内容关。根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将公益劳动的内容限定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的公共服务,以保证矫正劳动的公益性。
第三,把好矫正公益劳动时间关。根据矫正公益劳动每月不得少于8小时的规定,结合社区服刑人员在社会和工作岗位上服刑的实际情况,马头司法所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公益劳动,劳动时间不足的,以自助式、特长式的辅助劳动形式补缺,不随意延长或减少。从而,保障了矫正公益劳动的质量。
第四,把好矫正公益劳动安全关。在公益劳动过程中,郯城县司法局马头司法所注重加强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和劳动保护教育,合理安排劳动场所、劳动内容、劳动工具,认真落实劳动安全保障措施,把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矫正劳动的全过程。
第五,把好矫正公益劳动点评关。对矫正公益劳动实施点名、请假和考核评议制度,指定监督员对公益劳动时间、内容、质量进行记载考核,及时进行点评,表扬先进,激励后进,确保劳动改造与思想改造双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