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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首张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发出
[ 索  引  号 ] 0135-09_D/2017-0619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6-19 [ 公开日期 ] 2017-06-19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6月19日,郯城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将全县首张《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送至郯城县振科小吃店业主卢振科手中。这标志着郯城县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食品“三小”)行业的管理步入法治化新轨道。

2017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山东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并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取得新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必须实行严格的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六项经营管理标准。

自《条例》实施以来,县食药监局积极宣传,广泛动员,认真开展“三小”业态备案登记工作,引导经营者规范生产经营并申办证件。下一步,郯城县食药监局将继续履行监管职能,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定,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大力开展“三小”规范治理工作,全力提升“三小”规范化水平,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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