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zwfwbgs-30/2017-112700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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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7-11-27 | [ 公开日期 ] | 2017-11-2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2017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山东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并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三小”食品业主可通过网上申报,也可向食药监局驻政务大厅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经过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两个步骤后,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颁发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截至目前为止,食药监局窗口已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221户,小餐饮登记证386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