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0011-06_A/2017-101000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泉源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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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7-10-10 | [ 公开日期 ] | 2017-10-1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眼下正值秋粮收割季节,一些乡亲已经在公路两边开始了打场晒粮,把沿线公路铺成了“黄金大道”。为防止汽车碾压,还在晾晒的稻谷边摆放石头、木料、砖块等障碍物,严重阻碍了车辆正常通行。同时,在公路上来回走动翻晒粮食,使过往车辆不得不减速、避让,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我也知道不准在公路上晒粮,危险,可不在公路上,也确实没地方。公路坚硬、平直,在路上晒粮,省事,粮食干得也快,对我这个上了岁数的人来说顶好,希望大家也能体谅一下我们。”一位刚刚收完了玉米的大爷说道。对此,大家虽理解但却不支持,“为了及时把采收的粮食晾干,全然不顾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将晒场搬上了公路,严重妨碍了公路安全和畅通,如果出现意外更是追悔莫及,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而非交通活动主要就是指在道路上从事打场、晒粮、放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挖沟引水或者进行商品展销、体育活动、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等活动。
重点来了!那么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妨碍交通,造成交通事故,由谁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如果因为晒粮占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为晒粮占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为晒粮占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以食为天,粮食丰收了总得有地方晾晒,但不能占用公路资源,因此造成的血淋淋的教训也该警醒我们了。小编在此呼吁:请乡亲们莫把公路当晒场,不要在公路上堆放、遗撒、倾倒任何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