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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所成功调处遗产继承纠纷促进家庭和谐
[ 索  引  号 ] 0109-16_C/2017-0814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7-08-14 [ 公开日期 ] 2017-08-14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街道退休教师于某于年前去世,留下位于古槐社区的瓦房一套,银行存款约15万元。于某的前妻在上世纪80年代初出去世,双方育有四个女儿,现均已出嫁成家。于某在前妻去世后不久与许某重新组建了家庭,许某又带来一个女儿。因于某没有留下遗嘱如何分配自己的财产,上述当事人协商多次,无法就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经村委会调解无效后,于某的四个女儿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郯城县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后,将该案移交郯城司法所进行诉前调解。郯城司法所在在查阅了纠纷有关文书后,司法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首先听取了当事人对个人主张,许某认为:老伴不在了,自己的年纪也大了,做不了什么农活,而且随时有病有痛需要治疗,也没有其它住房,认为所有的房产自己应分得一半。于某的四个女儿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亲生父母所建,与许某无关,同时认为许某照顾自己的父亲不到位,没有尽到义务,尤其在于某住院期间,表现太差,不能分得家产。

听取当事人陈述后,调解人员单独对许某进行了思想开导,一方面从人情伦理角度,引导当事人珍惜亲情,毕竟在一起也生活了很长时间;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来讲,属于老人名分的钱还是应该拿出来给那四个女儿。经过近4个小时的耐心疏导。在司法所调解人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房产归许某所有,银行存款由于某的四个女儿平分。双方签字后,在司法所的指导下,当天双方又到郯城人民法庭进行了司法确认,截止到目前,所有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

这样,一场有可能耗时几年的遗产继承纠纷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得到了圆满解决,并且当事人一分钱也不花,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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