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0110-04_A/2017-052500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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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7-05-25 | [ 公开日期 ] | 2017-03-1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和市委、市政府《临沂市打赢脱贫攻坚战行动方案》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工作,按照省统一部署,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我县免除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经教育部门统计,2016年,政策惠及全县11名高校学生。
一、明确资助对象,确定实施流程
根据省《通知》精神,免学费政策对象是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学生是指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对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按照所修读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学费予以据实免除;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由学生持相关资料到生源所在地教育、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领取免学费补助资金。
二、足额安排经费,确保按时免除
对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补助所需资金,县财政结合上级补助按照每生每年64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核拨资金;2016年各级财政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5.6万元,已于近日发放到受益学生手上。
三、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县财政已要求县教体局职能科室尽快足额将免学费资金支付给学生;同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免学费政策规定,对免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帮扶不遗漏、资助不冒领。
(郯城县财政局 教科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