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0109-16_C/2017-110600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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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7-11-06 | [ 公开日期 ] | 2017-11-06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子曰:“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妥善化解农村地区老人与子女矛盾,特别是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的老人,郯城县司法局庙山司法所创新工作方法,工作人员采取上门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赡养纠纷。
在这起赡养纠纷中,老人早已是耄耋之年,近年来罹患重疾导致半身不遂卧病在床,老人膝下有两个儿子,均在本村务农为生,大儿子因嫌老人家产以及土地分配不均等事情与老人产生误会,加之平时父子、婆媳之间的言差语错,日积月累,拧成了解不开的“大疙瘩”。今年三月份,因父亲患中风三次住院花费较多,大儿子除了在父亲第一次住院时交了4000元的住院费用后,其余两次不承担任何费用,也没有去护理看望老人。寒心的父母多次其要求给付医药费和赡养费未果后,请求司法所给与帮助。
郯城县司法局庙山司法所所长在弄清原因后,强烈的意识到要想修复父子多年的隔阂和裂痕,必须捉得病根,对症下药,便立即驱车带领工作人员来到大儿子家中展开调处工作。工作人员一方面对其儿子儿媳从“情”字入手,告诫他们孝敬父母天经地义,要懂得换位思考,自己也有老的一天,要多想想父母养育子女的艰辛和不易。不身体力行的孝敬老人,对孩子的成长也贻害无穷,起不到榜样的教育作用。今天我们孝顺自己的父母,明天孩子孝顺的就是我们。另一方面,着重从法、理的角度,阐明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给儿子儿媳耐心细致地讲解了《婚姻法》相关法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近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老人的儿子儿媳强硬的态度开始慢慢发生转变,抵触情绪有所缓解。见此,工作人员采取趁热打铁、借力促成的方式,让在场的一家族德高望重的长辈提出调解方案,然后经过司法所干警的梳理,达成了赡养协议,老人的儿子儿媳在协议书上签字画押,表示以后要事必躬亲地赡养两位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