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5-10_B/2017-0221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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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02-21 | [ 公开日期 ] | 2016-10-25 | [ 有 效 性 ] |
针对县城内流浪乞讨人员较多的情况,近日,县城管执法局联合民政局抽调责任心强的同志专职从事流浪乞讨人员劝离、引导、护送工作。
根据国务院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主动护送,无偿救助”的原则,工作人员在城区街头巷尾进行拉网式巡查,对沿街乞讨和流浪人员仔进行细甄别,并拍照建立档案,分情况处理。一是对身体健康、以谋利为目的进行流浪乞讨的人员,及时进行劝离;二是对因病、生活困难的或残疾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民政局进行收容救助,精神病患者及时送医院救治;对以流浪乞讨为掩护,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联系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截至目前,劝离流浪乞讨人员6人,救助并送至救助站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