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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认真做好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
[ 索  引  号 ] tc_fgj1-10_B/2017-062700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住房保障中心
[ 成文日期 ] 2017-06-27 [ 公开日期 ] 2017-06-27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认真做好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

为切实做好全县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保障工作,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照上级有关精神,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工作,确保了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稳步开展。

按照要求,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专门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确保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同时加强与民政部门进行衔接沟通,进一步明确了退役士兵房产档案查询工作思路。并抽调多名工作人员,配备查档设备,为房产档案查询和信息录入提供条件。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住房保障政策解读,按照县政府安排,6月下旬组织召开了全县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推进会议,就士兵家庭住房保障房的申请条件、保障范围等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目前,我县的主要住房保障类型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具体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同一申请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具有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但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低保、低收入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给予一定标准的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一套公租房实物配租:⑴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⑵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⑶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房屋征收(拆迁)货币补偿的必须满3年;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即30953元(统计部门统计数字);⑸无私家汽车、无注册公司;⑹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未婚者需达到晚婚年龄,离异者,离异时间应达到2年以上。

家庭成员不具备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但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以申请一套公租房实物配租:①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③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即30953元;④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⑤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房屋征收(拆迁)货币补偿的必须满3年(含3年)。

租赁补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且未承租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低保、低收入保障家庭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⑴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

⑵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⑶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房屋征收(拆迁)货币补偿的必须满3年;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70%即21667元;⑸无私家汽车、无注册公司;

离异家庭,离异时间应达到2年以上。

申请程序及提交材料:符合以上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役士兵首先到自己所在的单位(单位已经破产的到原单位主管部门)报名申请(填写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并复印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户口时每页都要复印全)、婚姻证明等相关资料后装订成册交至所在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将申请表统一交至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东城新区天元.服务中心主楼8110室)→由工作人员予以收件,并进行编号登记。

审核:受理申请后,由县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车辆、房产、注册公司、收入、纳税记录等信息进行分类联合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实物配租或者补贴发放。

目前,有关单位正在对1513户退役士兵家庭住房需求信息进行联合审核,以确定退役士兵的住房保障资格。据介绍,待审核结束后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退役士兵家庭,将分类实施住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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