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0136-02_H/2017-083100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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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7-08-31 | [ 公开日期 ] | 2017-08-3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郯城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年)》,加快推进法治郯城建设,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郯政办字〔2017〕58号),对我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主体、内容、形式及时间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做好全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
《通知》规定,县政府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同级党委、人大主席团和县政府报告,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各部门、上级驻郯各单位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通知》要求,各报告主体根据各自职责,主动报告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分别要经县政府常务会、镇长(主任)办公会、部门工作会议集体研究后,于每年1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并于3 月 1日前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或报刊向社会公开。
《通知》强调,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健全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认真履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义务,自觉接受监督。县政府法制局要根据《郯城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 年)》具体要求,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各项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