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0109-16_C/2017-0724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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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7-07-24 | [ 公开日期 ] | 2017-07-24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服务是为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切实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共同创造和谐社会环境的重要工作。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为了积极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郯城县司法局李庄司法所组织李庄社区的18名社区服刑人员在李庄镇政府驻地开展社区服务。劳动中,社区服刑人员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对政府大院及办公场所进行彻底清扫。虽然时值初夏天气炎热,但所有社区服刑人员都没有任何怨言,劳动积极性都很高,不怕脏、不怕累,没有挑轻嫌重、更没有乘机偷懒的情况出现。经过2个多小时的公益劳动,社区服刑人员将地面上的落叶、垃圾、杂草清除的干干净净,办公桌椅整理的清清爽爽,整整齐齐。得到政府驻地工作人员的一直认可。
参加这次社区服务的18名社区服刑人员中,除了16名男性社区服刑人员,还包括2名女性社区服刑人员。她们在此次劳动中,无论是劳动劲头还是劳动技能都丝毫不输于其他人。劳动结束后,看着干净整洁、焕然一新的场所,社区服刑人员都表示再苦再累都是值得的,因为以前的违法行为使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参加社区服务是一个回报社会的好途径,表示将服从司法所的统一安排按时参加社区服务活动。